了解危废处置中固废的法律知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多个条文将“利用”和“处置”相并列,由此可见,处置行为仅指生产过程完成后对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行为,并不包括资源化危险废物的利用行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置”概念的界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中的规定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一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一是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因此,也可以说,司法解释中也只需要对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解释,而无需专门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解释。因为,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与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之间,并非并列关系,单纯的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是一种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并没有纳入我国污染环境罪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中。
虽然说司法解释中无需专门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作出规定,但并不是说此类行为就一定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实上,利用危险废物行为,无论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它们都与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本质差异。在实践中要区分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的利用活动。另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在利用危险废物活动中,向外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上这两种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且违法行为的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前一种行为主要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规定,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至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数量多少,不会影响到此种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质,只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自由裁量的情节加以考虑。
后一种行为比较复杂,行为人既可能有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也可能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这里不讨论无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主要集中讨论其在经营活动中,向外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情形下的法律责任问题。实际上,上述违法行为跟有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在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中都可能实施以上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果对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区分的话,可以分为污染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和严重环境污染的刑事违法行为。对于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违法事实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处以罚款;如存在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根据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则转化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当然,此种情形下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未必就是危险废物,也可能是其他类型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特别的规定,特别是作出模糊的认定标准,而只要根据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依据2013司法解释第一条中十八项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其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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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垃圾处理的的三大原则 [2024-06-18]
一、减量化减量化是指通过适宜的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和容积。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改革工艺,产品设计或改变社会消耗结构和废物发生机制来减少固体废物发生量;二是通过固体废物处理如压缩,焚烧等处理来减容。二、无害化无害化是指固体废物通过工程处理,达到不损害人体健康,不污染周围自然环境的目的。三、资源化资源化是指通过各种方法从固体废物中回收有用组分和能源,目的是减少资源消耗,加速资源循环,保护环境。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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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油回收普及小常识 [2024-06-18]
废油回收普及及小常识废油,从字面意思来说,就是用过的油,不能再被直接使用的油。包括重油、生物油及各类工业用油。严格来说,废油是一种资源,珍贵的资源。因为任何一种事物,只要能被再生循环利用,并合情合理地产生效益,那么这就是一种资源。石油是地球的馈赠,是人们工业赖以生存的必要物品。多少人因此而傲视天下。如果石油能再生利用,地球将会多出多少和平,多少环保,多少绿色?这就是废油的珍贵性。当然,更贴近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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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过程中的循环经济有哪些原则? [2024-06-18]
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型的闭环经济,形成合理的封闭循环,它要求人类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使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低的程度。在循环经济里没有废弃物.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循环经济要求社会的经济活动应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基本准则。减量化原则是循